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卢丽妃:
本院受理原告罗石海与被告卢丽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3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石海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20元(罗石海已预交),由罗石海负担。罗石海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4.20元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