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630号
李海强:
本院受理原告梁桂泉与被告李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6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李海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桂泉归还借款本金87000元、计至2024年7月22日的利息44415.29元及以本金87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梁桂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李海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2600元(梁桂泉已预交),由李海强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梁桂泉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00元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