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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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5573号原告邱俊新与被告佛山市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山维、禾乐合众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正太佳建材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6:58:2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573之一

佛山市禅城区正太佳建材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邱俊新与被告佛山市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山维、禾乐合众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正太佳建材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573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044121.96 元予原告丘俊新黄志彬

二、被告禾乐合众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被告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95610.64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丘俊新黄志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41.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丘俊新黄志彬负担5888.99元,被告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禾乐合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153元,被告广东骏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禾乐合众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31153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原告丘俊新黄志彬预交的诉讼费用3115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原告丘俊新黄志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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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十一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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