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398号之一
广东海浦倍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联东金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海浦倍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398号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海浦倍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26055.5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联东金耀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海浦倍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以45110.48元为本金从2023年9月19日起、以44914.62元为本金从2023年12月19日起、以36030.4元为本金从2024年3月19日起,各项均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联东金耀投资有限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
三、被告广东海浦倍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0160.96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联东金耀投资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联东金耀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91.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联东金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94.08元,被告广东海浦倍尔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497元。被告广东海浦倍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3497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联东金耀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49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联东金耀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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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