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094号之一
李亚伟:
本院受理原告冼瑞华与被告李亚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0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李亚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止2023年5月27日的租金42408元并以42408元为本金从2023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冼瑞华;二、被告李亚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3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租金1552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冼瑞华;三、驳回原告冼瑞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2.61元(原告已预交1621.46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512.6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571.4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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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