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明波:
原告雷金平与被告杨明波、廖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67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明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63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予雷金平;二、驳回雷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5.07元(雷金平已预交),由雷金平负担55.07元,杨明波负担15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雷金平,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