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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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2255号原告颜贻雄与被告陈楚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6:44:5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255号    

陈楚沛:

    原告颜贻雄与被告陈楚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25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楚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金200000元及支付以该租金欠款为基数从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颜贻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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