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590号之一
湖南管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钰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管博科技有限公司、胡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659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管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05814.81元,及以该数额为基数,自2023年6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违约金予原告广东钰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湖南管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律师费5000元及担保费700元予原告广东钰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三、被告胡洪波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8.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管博科技有限公司、胡洪波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9118.4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案件财产保全费3179.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管博科技有限公司、胡洪波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