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518号
广东汉翔压缩机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亿鑫豪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汉翔压缩机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5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亿鑫豪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佛山市亿鑫豪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由佛山市亿鑫豪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亿鑫豪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多预交的诉讼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