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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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3379号原告陈春兰与被告白丽伶、黄伊伊、祝明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6:29:5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379    

黄伊伊、祝明英

    原告陈春兰与被告白丽伶、黄伊伊、祝明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379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白丽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股权转让款96万元,并支付以96万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陈春兰;二、被告白丽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予原告陈春兰;三、被告黄伊伊、祝明英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白丽伶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3926元(原告已预交),由白丽伶、黄伊伊、祝明英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1392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白丽伶、黄伊伊、祝明英连带负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三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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