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怡霞服装有限公司、韩玉成、何余贵: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中宇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霞服装有限公司、韩玉成、何余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257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顺德区怡霞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269396.94元,并应当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24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违约金给佛山市南海区中宇纺织有限公司;二、何余贵对佛山市顺德区怡霞服装有限公司所欠佛山市南海区中宇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中宇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955.18元(佛山市南海区中宇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顺德区怡霞服装有限公司和何余贵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市南海区中宇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但不应由其负担的32955.1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给佛山市南海区中宇纺织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