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俊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韩成: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亚纺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俊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韩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997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俊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294138.22元及以尚欠金额为本金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予广东亚纺纺织有限公司;二、韩成对佛山市俊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广东亚纺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81.20元(广东亚纺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付),由佛山市俊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韩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广东亚纺纺织有限公司预交但不应由其负担的63081.2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广东亚纺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付),由佛山市俊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韩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广东亚纺纺织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