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子敬:
本院受理原告陈安忠诉被告吴子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1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准许陈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83.34元(陈安忠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1.67元,由陈安忠负担。陈安忠多预交的受理费91.67元,在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