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宏河:
本院受理原告马卓权与被告吴宏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818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9100元和信用卡逾期还款利息3000元(以910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5日),共计12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汤镜波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