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773号之一
佛山市跨盛机械有限公司、吴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杨模辉与被告佛山市跨盛机械有限公司、吴丽娟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677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跨盛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押金25550元,及以该数额为基数,自2024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杨模辉;二、驳回原告杨模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跨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440.0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