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金亿美家具厂: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牛高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金亿美家具厂、吴彬、吴艳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被告吴彬、吴艳彬不服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68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吴彬、吴艳彬请求二审法院:1.请求改判(2024)粤0605民初14687号民事判决;2.请求撤销(2024)粤0605民初146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判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依法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