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879号之一
鹤山市奇妙岛科技有限公司、李树枫:
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奇妙岛科技有限公司、李树枫、魏思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587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奇妙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433308元予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二、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案涉租赁物(包括真空搅拌机1台、糖果袋分切线5台、自动杯泥分切线2台,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27821329003544403259)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项债权及相应费用范围内按上述设备的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魏思婷、李树枫对被告鹤山市奇妙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思婷、李树枫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鹤山市奇妙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45元、财产保全费3142.5元,合共121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19.5元,由被告鹤山市奇妙岛科技有限公司、魏思婷、李树枫连带负担1006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