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烈鹏、钟义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淯河金属制品厂与被告刘烈鹏、钟义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淯河金属制品厂不服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280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淯河金属制品厂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2024)粤0605民初172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淯河金属制品厂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刘烈鹏、钟义娇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依法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