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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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5735号之二原告张孟波与被告邹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6:19:3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15735之二

邹辉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孟波与被告邹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157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邹辉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孟波支付货款9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张孟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3540元(张孟波已预交),由张孟波负担1021.29元,由邹辉峰负担2518.7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张孟波,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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