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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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1868号原告李惠平与被告陈婉明、符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6:18:2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21868

陈婉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惠平与被告陈婉明、符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218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符楚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惠平归还借款本金388195.78元及利息(计至2024年2月9日为124105.58元,之后逾期利息应以388195.78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二、驳回李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45.95元,财产保全费3165.95元,合计7711.9元(李惠平已预交),由符楚荣负担7711.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李惠平,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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