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衡桂: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欧丰纸品厂与被告桂阳县福艺达定制家具有限公司、李衡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26302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被告桂阳县福艺达定制家具有限公司、李衡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欧丰纸品厂支付货款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欧丰纸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1.9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