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915号之二
李林、唐禄友、潘木、龙映红、潘龙、龙丽萍:
原告佛山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鑫亚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瞿伟建、李林、唐禄友、潘木、龙映红、潘龙、龙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91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告知书、上诉须知,本院判决如下:一、云南鑫亚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65867.24元以及支付以5665867.24元为计算基数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从2021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二、云南鑫亚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9709元;三、瞿伟建、李林、唐禄友对云南鑫亚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至第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佛山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06.13元(佛山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106.13元,由云南鑫亚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瞿伟建、李林、唐禄友负担50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的50000元案件受理费部分,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5000元(佛山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云南鑫亚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瞿伟建、李林、唐禄友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佛山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