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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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565号原告黎瑞奎与被告植才铬、佛山市南海区诚达雅建材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6:11:3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植才铬、佛山市南海区诚达雅建材店: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14565号原告黎瑞奎与被告植才铬、佛山市南海区诚达雅建材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56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黎瑞奎与被告植才铬、佛山市南海区诚达雅建材店于2023年11月1日签订的《装饰工程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书》于2024年7月16日解除;二、被告植才铬、佛山市南海区诚达雅建材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工程款48342.13元予原告黎瑞奎;三、被告植才铬、佛山市南海区诚达雅建材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8000元予原告黎瑞奎;四、被告植才铬、佛山市南海区诚达雅建材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租金损失4800元予原告黎瑞奎;五、被告植才铬、佛山市南海区诚达雅建材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2250元予原告黎瑞奎;六、驳回原告黎瑞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61.6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2961.62元,本院退还予原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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