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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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770号原告张朝俊诉被告吴艺雄、广东景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强、佛山市茂睿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城社区丽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5:55:2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770号

龚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城社区丽山股份经济合作社  

原告张朝俊诉被告吴艺雄、广东景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强、佛山市茂睿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城社区丽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177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吴艺雄、广东景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余额143840.4元及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43840.4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4年4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为止,暂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为2019元);2.请求判决佛山市茂睿科技有限公司、龚强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曾舟洲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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