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525号之二
佛山万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何少玲与被告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万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慧霞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52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佣金24000元及利息(以24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原告何少玲;
二、被告佛山万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何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7.98元,被告佛山万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