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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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9219号原告李东升诉被告佛山市中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壹品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万红、邱小刚、祝红君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5:50:4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219号

佛山市中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万红、邱小刚  

原告李东升诉被告佛山市中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壹品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万红、邱小刚、祝红君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921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张万红、邱小刚、祝红君连带偿还原告居间费15万元;2.判令被告湖北壹品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诚意金5万元;3.判令被告佛山市中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项目履约金20万元;4.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曾舟洲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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