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守波: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10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冯守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061.42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以各月物业管理费361.53元为基数,从当月21日起,各期均按照年利率5.55%的标准计至物业管理费实际清偿日止)予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冯守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公共分摊水电费343.31元予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驳回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0元(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冯守波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