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118号
正瑞(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代昌美诉被告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红(佛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瑞(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211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86413.82元及利息损失(以1186413.8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7月15日为110463.37元);2.判令被告正红(佛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正瑞(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正红(佛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曾舟洲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6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