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梦源鞋业有限公司、周阳: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毕大菊鞋材店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梦源鞋业有限公司、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5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佛山市南海梦源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3600元并以136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至实际付清日止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毕大菊鞋材店;二、周阳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佛山市南海梦源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毕大菊鞋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204.6元(佛山市南海区毕大菊鞋材店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梦源鞋业有限公司、周阳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毕大菊鞋材店多预交的204.6元,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