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讯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泽立科技有限公司、常立峰、杨泽雄:
本院受理原告周天处与被告广东讯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泽立科技有限公司、常立峰、杨泽雄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4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解除周天处与广东讯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智能共享停车设备城市合伙人协议》;二、广东讯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本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付清日止计付利息予周天处;三、驳回周天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5.67元(周天处已预交),由广东讯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周天处已预交的受理费2445.67元,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056.42元(周天处已预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