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皓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龙昱瓶盖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皓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5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佛山市皓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6460元并以26460元为本金自2024年7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付清日止计付利息予珠海市龙昱瓶盖有限公司;二、驳回珠海市龙昱瓶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482.56元(珠海市龙昱瓶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皓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珠海市龙昱瓶盖有限公司多预交的482.56元,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