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281号
罗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欣盛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28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51573元(从2024年7月1日到2024年7月31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滞纳金从2024年7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付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免租期损失58953.33元(以免租期租金额为基数,按未履约期间占总租约期间的比例计算);4.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物业管理费3418元(从2024年7月1日到2024年7月31日);5.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滞纳金从2024年7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付物业管理费实际付清之日止);6.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水电费36633.1元(从2024年5月16日到2024年7月15日);7.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水电费的滞纳金(滞纳金从2024年7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付水电费实际付清之日止);8.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方平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6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第2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