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256号
宝力慧谷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万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力慧谷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广佛慧谷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25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广东广佛慧谷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4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434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宝力慧谷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广佛慧谷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方平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7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第2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