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219号之一
梁华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雪丹诉被告邓智东、梁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421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2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邓智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98000元予原告王雪丹;二、被告邓智东应向原告王雪丹支付截至2024年1月7日止的借期利息682元、以上项借款198000元为本金从2024年1月8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0.3‰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项随上项清;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邓智东承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王雪丹;四、驳回原告王雪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6.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智东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王雪丹已预交的受理费4456.79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