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钟乃兴: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30336号原告吴荣快与被告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朗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钟乃兴、陈洽锋、第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336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朗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钟乃兴、被告陈洽锋向原告吴荣快支付建设工程折价补偿款20420226.36元、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期间的利息718569.35元,并从2024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付利息;2.确认原告吴荣快在20420226.36元范围内对建设位置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黄洞村“岗苗岗”的怡翠健康产业中心-北区3座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440605202000442号)、怡翠健康产业中心-北区4座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440605202000443号)、怡翠健康产业中心-北区5座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440605202000454号)、怡翠健康产业中心-北区8座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44060520200045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朗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钟乃兴、被告陈洽锋负担原告须支出的律师费3196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朗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钟乃兴、被告陈洽锋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劲雄、审判员梁莎、人民陪审员李云芳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25年1月6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5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