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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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9675号原告佛山市海之陇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华城建材有限公司、薛明保、薛明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4:49:5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675号

薛明石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海之陇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华城建材有限公司、薛明保、薛明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967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821.4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43821.4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43821.4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再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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