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828号
梅勇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宽诉被告梅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982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29828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7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74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敏红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