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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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7045号原告佛山市林德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燚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4:48:1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045号

四川金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林德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704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定作款619264.10;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619264.10元为本金基数,从2023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律师费15000元、保函费用7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含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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