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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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7201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叶润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诚捌利纺织品厂、梁勇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4:47:4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201号

佛山市南海区诚捌利纺织品厂、梁勇立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叶润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诚捌利纺织品厂、梁勇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720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工费262366.12元及利息(以262366.12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阳芳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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