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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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081号原告佛山市金色恒辉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弘诺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赵仁水、赵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4:45:1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081号

佛山市弘诺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赵仁水、赵松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金色恒辉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弘诺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赵仁水、赵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008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弘诺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货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4日(还款确认书出具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赵仁水、赵松对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姜文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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