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890号
河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新焮科挤压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089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开票税金436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7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公布利率(LPR)的4倍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7月8日违约金为25832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