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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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40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彩士乐粉末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鑫铧金属有限公司、田胜云、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4:42:0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405号

佛山市鑫铧金属有限公司、田胜云、汤珍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彩士乐粉末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鑫铧金属有限公司、田胜云、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040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鑫铧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781503元及违约金以拖欠货款为基数,自应付款之日起按照LPR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2.被告佛山市鑫铧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3.被告田胜云、汤珍对上述第1、2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娃雯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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