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172号
曾明光、蔡香燕:
本院受理原告骆永轩诉被告曾明光、蔡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017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7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24年5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曾明光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湖中路3号风度花园地下车库负二层471号汽车位[权证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权第0059818号;他项权证号:粤(2022)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038197号]在本案债务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的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姜文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