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219号
孙峰: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孙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121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管理费378.06 元及违约金(从欠费次月1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0.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公摊电费52.33元;3.被告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4-00-0205汽车车位管理费60元;4.被告支付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4-00-0205汽车车位公摊电费54.31元;5.被告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SP02-02-0003商铺管理费135元;6.被告支付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SP02-02-0003商铺公摊电费35.92元;7.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炫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