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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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103号原告佛山市勇旺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4:38:3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103号

刘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勇旺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110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1797.96及利息(从2024年6月1日开始以相应的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保全费18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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