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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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743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施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4:36:1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743号

施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施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174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住宅管理费627.78元违约金从欠费次月1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0.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公摊电费121.45元水电违约金从欠费次月1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0.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狮山镇湖景湾花园QCCW25-00-0255车位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车位管理费60元违约金从欠费次月1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0.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被告支付狮山镇湖景湾花园QCCW25-00-0255车位自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公摊电费50.73元水电违约金从欠费次月1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0.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炫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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