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575号
广东利华盛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福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利华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157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31575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货款及利息(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敏红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