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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285号原告陈丽思诉被告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南海狮山腾大招生点、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4:33: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285号

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南海狮山腾大招生点、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思诉被告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南海狮山腾大招生点、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128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42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再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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