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590号
何松桂: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诉被告何松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259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594.32元及其违约金(每月的违约金以当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分别从拖欠当月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各项公摊费517.88元及其违约金(每月的违约金以当月拖欠的公摊费为本金,分别从拖欠次月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炫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