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979号
张友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方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蒋芳芳、张友祥、张学轮、刘凯、叶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197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湖南方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904593.63元;2.被告湖南方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04593.63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3日起按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蒋芳芳、张友祥、张学轮、刘凯、叶婷对被告湖南方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六被告承担本案保函费合计2000元;5.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